《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章对特殊性岩土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6.4节对混合土的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4.1条指出: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
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4.2条指出:混合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2)查明混合土的组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
(4)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5)对粗粒混合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检验;
(6)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都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m2,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m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4.3条指出: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2)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