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章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5.6节对地面沉降的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6.1条指出:本节适用于抽吸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大面积地面沉降的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6.2条规定: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地面沉降勘察应查明其原因和现状,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控制和治理方案。
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可能的沉降层位做出估计,对沉降量进行估算,提出预防和控制地面沉降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6.3条规定:对地面沉降的原因,应调查下列内容:
(1)场地的地貌和微地貌;
(2)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和土性特征,硬土层和软弱压缩层的分布;
(3)地下水位以下可压缩层的固结状态和变形参数;
(4)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和承压性质,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单位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
(5)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含水层间或地下水与地面水的水力联系;
(6)历年地下水位、水头变化幅度和速率;
(7)历年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回灌量,开采或回灌的层段;
(8)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及回灌时地下水反漏斗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6.4条规定:对地面沉降现状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精密水准测量要求进行长期观测,并按不同的结构单元设置高程基准标、地面沉降标和分层沉降标;
(2)对地下水的水位升降,开采量和回灌量,化学成分,污染情况和孔隙水压力消散、增长情况进行观测;
(3)调查地面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包括建筑物的沉降、倾斜、裂缝及其发生时间和发展过程;
(4)绘制不同时间的地面沉降等值线图,并分析地面沉降中心与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的关系及地面回弹与地下水位反漏斗的关系;
(5)绘制以地面沉降为特征的工程地质分区图。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6.5条规定: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可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议采取下列控制和治理方案:
(1)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和水位降深,调整开采层次,合理开发,当地面沉降发展剧烈时,应暂时停止开采地下水;
(2)对地下水进行人工补给,回灌时应控制回灌水源的水质标准,以防止地下水被污染;
(3)限制工程建设中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6.6条规定: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和估算沉降量,并可采取下列预测和防治措施:
(1)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预测可压缩层的分布;
(2)根据抽水压密试验、渗透试验、先期固结压力试验、流变试验、载荷试验等的测试成果和沉降观测资料,计算分析地面沉降量和发展趋势;
(3)提出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限制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及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采取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