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节对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条文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对于垃圾填埋场的勘察,有以下针对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15条规定:垃圾填埋场勘察前搜集资料时,除应遵守本节第4.5.5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垃圾的种类、成分和主要特性以及填埋的卫生要求;
(2)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
(3)防渗衬层、封盖层和渗出液集排系统对地基和废弃物的容许变形要求;
(4)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16条规定:垃圾填埋场的勘探测试,除应遵守本节第4.5.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进行变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应满足变形分析的要求;
(2)岩土和似土废弃物的测试,可按本规范第10章和第11章的规定执行,非土废弃物的测试,应根据其种类和特性采用合适的方法,并可根据现场监测资料,用反分析方法获取设计参数;
(3)测定垃圾渗出液的化学成分,必要时进行专门试验,研究污染物的运移规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17条规定:垃圾填埋场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除应按本节第4.5.13条的规定外,商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场地的整体稳定性以及废弃物堆积体的变形和稳定性;
(2)地基和废弃物变形,导致防渗衬层、封盖层及其他设施失效的可能性;
(3)坝基、坝肩、库区和其他有关部位的渗漏;
(4)预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
(5)污染物的运移及其对水源、农业、岩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5.18条规定:垃圾填埋场勘察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节第4.5.17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
(3)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黏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4)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