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9条规定:核电厂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完成附属建筑的勘察和主要水工建筑以外其他水工建筑的勘察,并根据需要进行核岛、常规岛和主要水工建筑的补充勘察。勘察内容和要求可按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与核安全有关的附属建筑物不应少于一个控制性勘探孔。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20条规定:核电厂工程建造阶段勘察主要是现场检验和监测,其内容和要求按本规范第13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21条规定:核电厂的液化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