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条指出: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3条指出: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