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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MrWen on January 4, 2023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节对基坑工程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1条指出:本节主要适用于土质基坑的勘察。对岩质基坑,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度等,按当地标准或当地经验进行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2条规定:需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察时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补充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3条规定: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黏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

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4条规定: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用的标准,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5条规定: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6条规定:当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勘察,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确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7条规定: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8条规定: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根据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9条规定: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10条规定:基坑工程勘察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

(1)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2)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3)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

(4)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5)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11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2)提出处理方法、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4)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5)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