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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MrWen on April 25, 2023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章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5.5节对采空区的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5.1条指出:本节适用于老采空区、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采空区勘察应查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判定其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5.2条指出:采空区的勘察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1)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上覆岩层的岩性、构造等;

(2)矿层开采的范围、深度、厚度、时间、方法和顶板管理,采空区的塌落、密实程度、空隙和积水等;

(3)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4)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区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

(5)采空区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及其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6)搜集建筑物变形和防治措施的经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5.3条指出:对老采空区和现采空区,当工程调查不能查明采空区的特征时,应进行物探和钻探。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5.4条指出:对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应通过计算预测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计算方法可按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进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5.5条规定:采空区宜根据开采情况,地表移动盆地特征和变形大小,划分为不宜建筑的场地和相对稳定的场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地段不宜作为建筑场地:

1)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

2)地表移动活跃的地段;

3)特厚矿层和倾角大于55°的厚矿层露头地段;

4)由于地表移动和变形引起边坡失稳和山崖崩塌的地段;

5)地表倾斜大于10mm/m,地表曲率大于0.6mm/m2或地表水平变形大于6mm/m的地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5.6条规定:采深小、地表变形剧烈且为非连续变形的小窑采空区,应通过搜集资料、调查、物探和钻探等工作,查明采空区和巷道的位置、大小、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回填塌落和充水等情况;并查明地表裂缝、陷坑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的关系。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5.7条规定:小窑采空区的建筑物应避开地表裂缝和陷坑地段。对次要建筑且采空区采深采厚比大于30,地表已稳定时可不进行稳定性评价;当采深采厚比小于30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基底压力、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并根据矿区经验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