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Submitted by MrWen on January 4, 2023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节对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规定: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和完好程度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位置,基底压力和变形观测资料;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形变、地裂缝的发生、发展等资料;

(2)评价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查明地基土的承载力,增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和沉降差;对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对建筑物接建或在其紧邻新建建筑物,应分析新建建筑物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应力状态改变及其影响;

(4)评价地下水抽降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抽降引起地基土的固结作用和地面下沉、倾斜、挠曲或破裂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5)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开挖卸载导致的基坑底部剪切隆起,因坑内外水头差引发管涌,坑壁土体变形与位移、失稳等危险;同时还应分析基坑降水引起的地面不均匀沉降的不良环境效应;

(6)评价地下工程施工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伴随岩土体内的应力重分布出现的地面下沉、挠曲等变形或破裂,施工降水的环境效应,过大的围岩变形或坍塌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2条规定: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地基土的实际受荷程度和既有建筑物结构、材料状况及其适应新增荷载和附加沉降的能力;

(2)勘探点应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宜在基础中心线布置,每栋单独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在基础外侧适当距离处,宜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点;

(3)勘探方法除钻探外,宜包括探井和静力触探或旁压试验;取土和旁压试验的间距,在基底以下一倍基宽的深度范围内宜为0.5m,超过该深度时可为1m;必要时,应专门布置探井查明基础类型、尺寸、材料和地基处理等情况;

(4)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増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当拟增层数较多或增载量较大时,应作载荷试验,提供主要受力层的比例界限荷载、极限荷载、变形模量和回弹模量;

(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着重对增载后的地基土承载力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可能的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提出关于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3条规定:建筑物的接建、邻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2条第1款的要求外,尚应评价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适应局部挠曲的能力;

(2)除按本规范第4.1节的有关要求对新建建筑物布置勘探点外,尚应为研究接建、邻建部位的地基土、基础结构和材料现状布置勘探点,其中应有探井或静力触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3个,取土间距宜为1m;

(3)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増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评价由新建部分的荷载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新的压缩和相应的沉降差;评价新基坑的开挖、降水、设桩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4条规定:评价地下水抽降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研究地下水抽降与含水层埋藏条件、可压缩土层厚度、土的压缩性和应力历史等的关系,作出评价和预测;

(2)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可压缩地层的下限,并应取土试验或进行原位测试;

(3)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増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分析预测场地可能产生地面沉降、形变、破裂及其影响,提出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条规定: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搜集分析既有建筑物适应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的能力,与拟挖基坑在平面与深度上的位置关系和可能采用的降水、开挖与支护措施等资料;

(2)查明降水、开挖等影响所及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含水层的性质、水位和渗透系数,土的抗剪强度、变形参数等工程特性;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要求外,尚应着重分析预测坑底和坑外地面的卸荷回弹,坑周土体的变形位移和坑底发生剪切隆起或管涌的危险,分析施工降水导致的地面沉降的幅度、范围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开挖、支护、降水方案和监测工作提出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6条规定:评价地下开挖对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析已有勘察资料,必要时应做补充勘探测试工作;

(2)分析沿地下工程主轴线出现槽形地面沉降和在其两侧或四周的地面倾斜、挠曲的可能性及其对两侧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提出建议;

(3)提出对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围岩或建筑物地基失稳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