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节对桩基础工程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1条指出: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的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2条指出: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桩宜为12~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
(2)对摩擦桩宜为20~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3)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3条指出: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和触探以及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软土、黏性土、粉土和砂土的测试手段,宜采用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碎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4条指出:桩基础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要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5条指出:桩基础勘察的岩土室内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需要估算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强度时,宜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三轴剪切试验的受力条件应模拟工程的实际情况;
(2)对需估算沉降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压缩试验,试验最大压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3)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6条指出:单桩竖向和水平承载力,应根据工程等级、岩土性质和原位测试结果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和缺乏经验的地区,应建议做静载荷试验。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数的1%,且每个场地不少于3个。对承受较大水平荷载的桩,应建议进行桩的水平载荷试验;对承受上拔力的桩,应建议进行抗拔试验。
勘察报告应提出估算的有关岩土的基桩侧阻力和端阻力。必要时提出估算的竖向和水平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7条指出: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桩基工程,应提供计算所需的各层岩土的变形参数,并宜根据任务要求,进行沉降估算。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8条指出: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要求,并按第4.9.6条、第4.9.7条提供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方案的建议;
(2)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
(3)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4)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
(5)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