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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MrWen on January 4, 2023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条指出: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指出: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3条指出: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4条指出: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条~第4.1.19条的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5条指出: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一级时(复杂地基),勘探点间距取10~15m。

(2)当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二级时(中等复杂地基),勘探点间距取15~30m。

(3)当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三级时(简单地基),勘探点间距取30~50m。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6条指出: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性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7条指出: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8条(强制性条文)指出:详细勘察的勘察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要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9条指出: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条指出: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