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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Wen 提交于 四月 25, 2023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章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5.1节是岩溶勘察应当遵循的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1条指出: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2条规定:岩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2)初步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

(3)详细勘察应在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4)施工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补充勘察。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3条规定: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2)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

(3)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

(4)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

(5)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6)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7)当地治理岩溶、土洞和塌陷的经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4条规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岩溶发育地段应予以加密。测绘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控制性探勘孔的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5条规定: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

(2)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不符合本节第5.1.10条第1款的条件时,应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钻入基岩;

(3)当预定深度内有洞体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应钻入洞底基岩面不少于2m,必要时应圈定洞体范围;

(4)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

(5)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详细查明其分布;

(6)当需查明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态、塌陷等情况时,应布置适当的探槽或探井;

(7)物探应根据物性条件采用有效方法,对异常点应采用钻探验证,当发现或可能存在危害工程的洞体时,应加密勘探点;

(8)凡人员可以进入的洞体,均应入洞勘查,人员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井下电视等手段探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6条规定:施工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布置。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底面以下桩径的3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7条规定:岩溶发育地区的下列部位宜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

(1)土层较薄、土中裂隙及其下岩体洞隙发育部位;

(2)岩面张开裂隙发育,石芽或外露的岩体与土体交接部位;

(3)两组构造裂隙交汇处和宽大裂隙带;

(4)隐伏溶沟、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软弱土分布的负岩面地段;

(5)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段和大幅度人工降水地段;

(6)低洼地段和地表水体近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8条规定:岩溶勘察的测试和观测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可进行连通试验;

(2)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

(3)当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湿化、胀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

(4)当需查明地下水动力条件、潜蚀作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发展时,可进行流速、流向测定和水位、水质的长期观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9条规定: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

(1)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2)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

(3)土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

(4)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10条规定:当地基属下列条件之一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1)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

(2)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岩土厚度虽小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洞隙或岩溶漏斗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

2)洞体为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或II级岩体,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

3)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4)宽度或直径小于1.0m的竖向洞隙、落水洞近旁地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11条规定:当不符合本规范第5.1.10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地基稳定性分析,并符合下列规定:

(1)顶板不稳定,但洞内为密实堆积物充填且无流水活动时,可认为堆填物受力,按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

(2)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承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

(3)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

(4)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面滑移的可能;

(5)当地基为石膏、岩盐等易溶岩时,应考虑溶蚀继续作用的不利影响;

(6)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可建议采用地基处理或桩基础。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1.12条规定:岩溶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

(3)岩溶稳定性分析;

(4)岩溶治理和监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