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4条规定:核电厂初步设计勘察应分为核岛、常规岛、附属建筑和水工建筑四个地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岩土成因、类别、物理性质和力学参数,并提出地基处理方案;
(2)进一步查明勘察区内断层分布、性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3)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边坡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提出边坡设计参数和治理方案的建议;
(4)查明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
(5)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5条规定:核电厂初步设计核岛地段勘察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探孔的布置、数量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反应堆厂房周边和中部,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较复杂时,可沿十字交叉线加密或扩大范围。勘探点间距宜为10~30m;
(2)勘探点数量应能控制核岛地段地层岩性分布,并能满足原位测试的要求。每个核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个,其中反应堆厂房不应少于5个,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倍反应堆厂房直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I、II级岩体不少于10m。波速测试孔深度不应小于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6条规定:核电厂初步设计常规岛地段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点应沿建筑轮廓线、轴线或主要柱列线布置,每个常规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4;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质地基应进入基础底面下I级、II级岩体不少于3m,对土质地基应钻至压缩层以下10~2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岩质地基应进入中等风化层3~5m,土质地基应达到压缩层底部。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7条规定:核电厂初步设计阶段水工建筑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地段钻探工作应结合地层岩性特点和基础埋置深度,每个泵房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1~2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土质地基中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压缩层以下5~10m;
(2)位于土质场地的进水管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线底标高以下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
(3)与核安全有关的海堤、防波堤,钻探工作应针对该地段所处的特殊地质环境布置,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和不良地质作用;勘探点宜沿堤轴线布置,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堤底设计标高以下10m,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压缩层或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6.18条规定:核电厂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的测试,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节、第10章和第11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岩土性质和工程需要,选择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包括波速测试、动力触探试验、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压水试验和岩体静载荷试验等;并对核反应堆厂房地基进行跨孔法波速测试和钻孔弹模测试,测求核反应堆厂房地基波速和岩石的应力应变特性;
(2)室内试验除进行常规试验外,尚应测定岩土的动静弹性模量、动静泊松比、动阻尼比、动静剪切模量、波速等指标。